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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专利法律正迅猛发展,而亚洲地区更是首屈一指。新兴判例法和新立法正帮助亚洲国家构建更为高效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中国专利立法的新兴趋势

2020年6月20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专利法》2020版修订案草案,征求社会意见。在草案发布之后的15个月内,已陆续收到数百万份意见。那么在2020版修订案草案中存在哪些重大变更,以及为何发生该等变更?

(1)专利权有效期补偿

Xiao Jin CCPIT Patent 金晓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金晓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北京办公室专利代理人
T: +86 10 6604 6247
F: +86 10 6641 5678,
E: jinx@ccpit-patent.com.cn

2020版修正案拟就专利权有效期执行补偿款。2020版修正案第42条包含两大方面:就申请流程存在的不合理延迟进行补偿,以及就新药上市行政审批进行补偿。

其中,就申请流程存在的不合理延迟进行补偿为新增内容。根据该规定,如果申请人自申请日起满四年获得专利权,或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获得专利权的,申请人有权申请延长其专利权的有效期,但相关延迟系因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的除外。该规定就无正当理由的超长申请周期提供了补偿。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长期努力下,目前专利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后,平均22个月便可获得发明专利。这也正是修正案草案拟定制定补偿规定的原因之一——在平均22个月的申请周期的大环境下,如果需要申请人等待48个月才能够获得专利授权,无疑值得商榷。

上述变化亦有可能促使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申请流程耗时始终保持在四年以内,因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不希望由于不合理的申请周期而收到“数以亿计”的补偿请求。

就新药上市行政审批进行补偿在2019版专利法中已得到体现,但在本次修正案草案中进行了多处变动。众所周知,新药获准上市销售通常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但是,仿制药公司可借助一致性评价系统,使用原药的质量和疗效的相关数据,有效缩短其仿制药产品的审查和上市审批期限。这对于生产原药和进行创新性研究的药类公司十分不公平。

在2019版《专利法》中,上述补偿适用于同时申请国内和国外上市的药品专利,这意味着,如果申请人的新药仅在中国市场上市,则无法享受期限补偿利益。2020版《专利法》取消了该限制,这意味着,国外上市请求将不构成申请人享受补偿利益的必要条件。

其次,“创新药品”改为“新药”。这一术语变化暗示补偿利益不仅适用于创新药品,亦适用于根据原药改进的新药。最后,延长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年,且总专利有效期不得超过14年(自获得上市批准时起算)。

(2)针对药品专利的初期争议解决机制

以前,即便药品专利所有人发现仿制药提出上市申请,亦难有相关应对措施。专利权人必须等待仿制药进行商业化销售之后,才可提起诉讼。

现在,2020版规定了初期争议解决机制。首先,专利权人应当在“中国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将根据2020版草案建立)进行登记。随后,如果专利权人认为新药在已注册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即便该等新药的申请人正请求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做出新药批准,专利权人仍有权提起诉讼。

另一方面,如果专利权人未提起诉讼,上述新药的所有人亦可提起诉讼,确认其产品不侵犯相关专利。法院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九个月内做出判决。如果任何当事方不认可上述判决,可就此提出上诉。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审查批准结果将着重取决于上述诉讼的结果。

上述变化内容规定的初期争议解决机制,旨在减少在仿制药行政批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专利争议。首先,专利权人有责任声明与其产品相关的专利,从而确保该等专利能够为社会公众所提前知晓,仿制药公司也可按照专利权人的专利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专利规避设计、无效异议或许可等)。

随后,即便仿制药并未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批准,专利权人仍有权提起诉讼,以便确保专利权人有权强制执行其专利,并尽早制止仿制药的上市行为。另一方面,仿制药公司可提起无侵权诉讼,减少在上市请求期间发生专利争议的风险。

(3)局部设计专利

当前草案允许申请人就其产品的局部部分提交设计专利申请,例如就自行车车闸或车门把手提交设计专利申请。2015年曾提出局部设计专利,但在2019版中删除。现在局部设计专利这一概念再次提出,征求公众意见。

笔者认为,出现这一变化的一个原因是,中国正尝试提供不同知识产权权利,以便满足知识产权资产所有人日益增长的权利需求。继图形用户界面之后,局部设计也已然成为一个选择,这意味着,不仅车辆整体外观可获得设计专利,车门把手亦可单独获得设计专利保护。

笔者认为,本次修正案包含局部设计的原因在于,局部设计已可在其他诸多国家获得专利权保护。在评估其他活跃设计专利制度后,中国认为现在有必要将局部设计专利加入至知识产权资产之中,以便使知识产权所有人拥有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更多选择。

(4)侵权损害赔偿

(4.1)损害赔偿的计算

目前,在计算因侵权导致的损害赔偿时,需按照相应优先顺序进行计算。首先,根据侵权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确定损害赔偿。仅当实际损失无法进行证明时,专利权人可依据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确定损害赔偿。这意味着,相对于侵权获利,应当优先根据实际损失计算损害赔偿。但是,根据本次草案的规定,这一法定顺序将被删除,专利权人可基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明确表明中国希望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专利权人可选择对其最有利的方式计算损害赔偿,从而在最大限度内获得货币赔偿。同时,这一变化将减轻专利权人的举证责任,因为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基于侵权人侵权获利确定损害赔偿,就无需再先行证明其难以确定实际损失。

(4.2)删除法定损害赔偿数额的下限

如果专利权人未能证明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则应适用法定损害赔偿的规定,同时,原规定并未就许可费相关内容做出详细规定供法院参考。在2019版修正案草案中,法定损害赔偿的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分别提高至100,0000元(14,500美元)和5,000,000元(当前为10,000元至1,000,000元)。在2020版中,下限100,000元被删除。这意味着,法定损害赔偿的具体金额将由法院确定,上限为5,000,000元且无最低金额限制。

鉴于2019年人均GDP为79,000元,有人认为10,000元最低金额限制偏高,因为绝大部分的侵权案件仅涉及设计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且被起诉产品一般比较简易、廉价,例如儿童玩具等。

对于该类较为简单的案件而言,10,000元最低金额限制无疑过高。在删除10,000元最低金额限制之后,法官有更多空间在合理范围内确定损害赔偿金额。另一方面,最高金额限制仍然维持在5,000,000元,符合中国近几十年的经济发展状况。

上述变更从多个方面体现出社会公众对于专利法不断修订的兴趣与担忧。社会大众的意见将予借鉴、采纳,并通过立法形式在各版草案中得到体现。该草案目前处于接受社会公众意见阶段,距离实际立法尚且距离较远。具体是否会有更多修改或增补,让我们拭目以待。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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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Ocean Plaza,158 Fuxingmennei Street, Beijing 100031,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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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mail@ccpit-patent.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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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专利立法的新兴趋势

如之前预期,基于前些年的发展情况,印度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方面在去年实现巨大进步。印度各行业均实现了显著发展,进一步精简印度的知识产总体生态系统。在过去的几个月间,新冠病毒疫情的影响已在知识产权领域凸显,但是,印度知识产权领域依然出现了值得关注的进展。

Joginder Singh Lexorbis律师事务所驻新德里合伙人
Joginder Singh
Lexorbis律师事务所驻新德里合伙人
T: +91 97 1126 2818
E: joginder@lexorbis.com

本年度最重要的进展之一系Bayer CorporationUnion of India案件中的关键判决。在该案中,印度德里高等法院合议庭认定,以试验目的出口受专利保护的发明亦在专利法(印度“Bolar例外”制度)第107A条调整范围之内,因此,该等出口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合议庭认定,同时在境内和境外销售、使用和制造受该法第107A条调整的专利产品,已获得法定授权,属于合法行为。上述认定确认了最终使用和出口目的构成确认相关行为是否在第107A条调整范围之内的基础。

另外,在过去,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无法履行职能的情况已成为印度知识产权行业的一个“重大问题”,导致该等情况发生的原因主要包括技术成员职位空缺,而技术成员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具有强制性、必要性。2019年7月,在德里高等法院审理的Mylan LaboratoriesUnion of India & Ors一案中,法院在答复令状请求书时认为,应当就该案援引“必要性原则”。

如果技术成员职位空缺,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仍有权审理紧急事项,且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做出的命令不会因出席人数不符合法定出席人数要求而面临无效。另外,法院指示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主席(可能在2019年9月离任)继续担任主席职务,直至新任主席就任为止。

Piyush Sharma Lexorbis律师事务所驻新德里主办律师
Piyush Sharma
Lexorbis律师事务所驻新德里主办律师
T: +91 88 0011 6844
E: piyush@lexorbis.com

随后,根据2020年7月21日做出的命令,政府宣布就专利、商标和版权领域任命技术成员。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已开始着手处理积压案件,同时,鉴于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目前已可充分履行职能,预计上述提案能够更快得到通过、执行,为利害关系人提供必要救济。

2019年8月,德里高等法院在Shogun Organics LtdGaur Hari Guchhait案中做出了另一关键判决。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在产品发布准备阶段提前披露发明的行为,例如向政府进行披露,不应视为构成为预期目的进行的披露,直至权利人就该等发明做出明确、清晰的公开披露时,才构成为预期目的进行的披露。

高等法院还认为,专利权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士向政府部门或任何其他主管部门进行的披露,不构成在先披露。该判决对于专利权申请人具有激励作用,例如,该判决鼓励药类申请人可放心遵守政府法规要求,不用担心其发明会遭到不当披露。

2019年9月,知识产权促进与管理小组向学术机构发布了关于知识产权权利政策执行的模型指南。该等指南适用于学术机构自该等指南实施之日起创造的所有知识产权。该指南重点强调了知识产权所有权以及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和利润共享等问题。

该指南还拟定了针对学术机构知识产权相关收入的使用模型。对于当事方发生的争议,该指南亦拟定了一项快速追踪解决方案,即委任专家委员会来解决受侵害当事方的问题。同时,该指南草案拟定向研究人员/学术机构/外部合作伙伴生态系统的所有利害关系人赋权,同时确保推动创新以及稳定运营。

另一重大突破是针对专利规则进行的修订。首先,取消了在提交电子件文件之后需提交原始文件的要求。目前,申请人仅需在印度专利局要求提交原始文件时提交原始文件,但是,如申请人未符合该等要求,则视为相关文件未提交。

同时,有权享受快速审查权益的申请人类别增加。更新后申请人类别名单包括:(1)将印度选择为国际检索机构的申请,或在相关专利合作条约申请中被选择为国际初审机构;(2)政府承认新创企业;(3)小型实体;(4)女性申请人;(5)政府部门;(6)由根据中央、省或州法律成立且由政府所有或控制的机构;(7)政府公司;(8)由政府全资或提供主要资金的机构;(9)针对下述行业的申请,即中央政府根据中央政府部门领导的请求发出通知的行业;(10)专利审查高速公路。另外,根据新规则的规定,专利合作条约申请人在通过e-PCT申报模块申报专利合作条约申请时,无需再向印度专利局支付转送费。

2019年11月,印度专利局启动了印日双边专利审查高速公路计划。该计划是印度专利局首次通过的专利审查高速公路计划,当然,该计划主要以试验为目的。2019年11月29日,印度专利局和日本专利局公布了上述专利审查高速公路计划的程序指南,明确规定了专利审查高速公路计划的具体实施步骤。

具体包括实施条件,申请人适用该计划所需的资格标准,需连同加速审查请求一同通过专利审查高速公路提交的支持文件,以及印度专利局和日本专利局处理该等请求的具体程序。鉴于专利审查高速公路试点计划的顺利实施,我们认为,印度专利局在未来将会与更多司法辖区共同设立专利审查高速公路计划。

2019年11月,印度专利局发布了全新专利局实践和程序手册,取代了2011年版本。该手册涵盖了近年来就《2003年专利规则》做出的多项修订内容,以及印度专利局工作流程实现的重大数字化进展。

例如,该手册提供了与提交电子版和印刷版文件有关的洞察资讯,以及与印度专利局引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数字访问服务有关的特定程序信息。尽管专利局实践和程序手册目前尚无约束效力,但是,印度专利局管理者以及专利代理人仍可将其作为指引开展具体业务。

2019年12月,德里高等法院在Ferid AllaniUnion of India & Ors一案做出了一项关键判决。在该案中,德里高等法院将专利申请返回至印度专利局,并指示能够体现“技术效果”或“技术贡献”的计算机相关发明可获得专利保护,即便该等发明系以计算机程序为基础。

有趣的是,印度专利局再次驳回申请,驳回理由为该发明缺乏新颖性。在印度专利局做出上述驳回之后,申请人向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提起了上诉。经过上诉,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最终裁定向申请人授予专利权,且认定在否定涉案发明的新颖性和发明性步骤时,仅可引用相关在先技术。

同时,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认为,在审查待申请标的是否可获得专利权保护时,应当尊重现有发明所具有的技术效果。如果相关计算机程序系用于促使现有发明的部分内容生效,其仍可获得专利保护,不应因此受到限制。

鉴于新冠病毒疫情席卷全球以及印度境内的疫情进展,2020年3月,印度最高法院发布法院令,延长在2020年3月15日前尚未审查完毕的专利申请审查期限,至最高法院后续公布的日期为止。由于印度境内仍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且最高法院仍未宣布上述延期权利救济的最后行使日期,因此,印度专利局的所有审查截止日期目前均处于中止状态。因此,申请人可请求中止其截止日期,且无需就此支付任何官费。

尽管新冠病毒疫情仍然存在较大影响,但各项工作已(虽较缓)逐步恢复正常,例如,印度专利局、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和法院现已开始远程办公。印度知识产权生态系统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克服新冠病毒疫情产生的破坏性影响,并继续推动稳定的增长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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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专利立法的新兴趋势

新冠病毒疫情对人们的生活方式产生了巨大改变,并挑战着人们应对变化做出调整的能力。我们无法回到过去,必需在日常生活中进行调整,转而采取可持续的新规范。在这一转型大潮中,知识产权权利保护亦不例外。

转至在线环境

Patricia A O Bunye 菲律宾 Cruz Marcelo & Tenefrancia律师事务所副执行合伙人兼高级合伙人
Patricia A O Bunye
菲律宾 Cruz Marcelo & Tenefrancia律师事务所副执行合伙人兼高级合伙人
T: +63 91 7843 6976
E: po.bunye@cruzmarcelo.com

即便在疫情爆发之前,菲律宾也是互联网平台的忠实用户,例如社交媒体和在线购物网站等,都在菲律宾广泛流行。

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受众群体越来越广泛,抄袭者从中发现“商机”,希望借助知名平台、产品和品牌的良好商誉在市场中分一杯羹。

基于此,菲律宾参议院目前正筹备制定《互联网交易法》。该法旨在促使卖方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更为安全、简单和便捷。根据该法规定,如果发现任何网站、应用程序、社交媒体账户或其他类似平台违反《菲律宾知识产权法》规定,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局长有权签发命令,要求下架该等网站、应用程序、社交媒体账户或平台。

尽管社会公众经常忽视,但应当注意,电子商务的核心是无形资产,例如品牌资产、商誉和软件或计算机实现系统。因此,即便上述法案尚未制定,知识产权法已向技术和产品所有人提供了禁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所有人无形资产的法律基础,前提是该等所有人受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包括专利)的保护。由于在线技术更新迭代速度过快,相对于专利保护,所有者更愿意关注品牌保护。但是,对于应用广泛的技术或即便对于更新版本仍不可或缺的技术,专利保护仍然是禁止侵权行为的有效策略。

跨领域专利保护

除电子商务以外,专利保护对于其他领域而言具有同等重要意义,特别是医药或药品行业。由于各国均竞相寻找、发现新冠病毒疫苗或治疗方法,科学家和研究人员提交的专利申请数量将会上涨。由于诊断、环境卫生、保护性设备和其他医疗器械亦存在较高创新需求,因此,医疗设备与器械领域的专利申报量亦会出现上浮。

Rowanie A Nakan 菲律宾Cruz Marcelo & Tenefrancia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Rowanie A Nakan
菲律宾Cruz Marcelo & Tenefrancia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T: +63 91 7532 4518
E: ra.nakan@cruzmarcelo.com

在新冠病毒疫情继续存在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根据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共利益,特别是国家安全、营养、健康以及其他领域的发展,足以促使主管部门授予强制许可。因此,政府机构将采取措施,确保专利权不会禁止社会公众获得相关疫苗和救生药物的权利。

鉴于目前已限制外出旅行且呼吁以保持社交距离方式代替近距离社交方式,社会公众对于高效网络互连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通信技术领域(例如,电信、视频会议和其他无线技术等)将出现更多的创新。这一情形可能促使与无线技术(例如5G)标准必要专利(SEP)有关的更多许可机会出现。

同时,当前状况亦为交通相关的发明打开了大门。例如,旨在就差旅中断情况向消费者提供实时更新的技术的数量不断攀升。

菲律宾科技部工业、能源和新兴技术研发委员会(DOST-PCIEERD)近期发布了由菲律宾研究人员开发的技术,旨在帮助管理新冠病毒疫情产生的影响。该项技术包括消毒室、针对药物供应分配的追踪系统、允许医疗人员和患者进行虚拟通讯的远程控制机器人,以及社区救济援助追踪系统。

Raiza Alexis D Radoc 菲律宾Cruz Marcelo & Tenefrancia律师事务所律师
Raiza Alexis D Radoc
菲律宾Cruz Marcelo & Tenefrancia律师事务所律师
T: +63 91 7851 7955
E: rd.radoc@cruzmarcelo.com

上述发明不仅限于涉及高级技术的发明。菲律宾科技部继续支持也能够解决当地问题的“草根技术”或低成本技术方案,例如研究高产量作物、延长特定食品产品的保质期、以及生产不同废物管理产品。

新常态的转变过程亦加速了技术的演进。基于此,在控制创新规模扩展方式,进入国际市场的过程中,专利保护将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具。尽管市场的界限感越来越低,但专利保护在性质上仍然具有区域性。因此,对于专利权所有人希望进行专利权保护的司法辖区,专利权所有人须给予更多考虑与关注。

东南亚国家联盟必须加速实施统一化措施,促进该地区内的专利保护。如能顺利实现,企业所有人将更乐意前往该区域开设商店和进行运营。对于上述事宜,菲律宾知识产权局认可疫情所导致的风险,也认同当前情况导致申请人难以申报新专利申请,或按照原有通常方式遵守专利维持要求。因此,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在极短时间内就其几乎所有服务提供了在线程序支持。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在线申报

尽管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在疫情爆发之前便已推出在线申报系统,但在近期才转变为专用电子申报和支付程序。应当在马尼拉大都会申报的新专利申请、实用新型申请和工业设计申请应当通过菲律宾知识产权局申报系统“专利eDocfile”进行申报(申请材料超过250页的申请除外)。其他请求和材料提交亦可通过在线方式申报,例如年费支付、上诉、延展申请、备案、回复、效力恢复以及提交授权委托书、修订和其他逾期申报文件。

与当事人间诉讼有关的所有请求和申报(包括注销专利、实用新型或工业设计申请、强制许可申请),以及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有关的所有请求和申报(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亦应通过电子邮件进行电子申报。

原始截止日期

延展截止日期

2020年7月20日至7月22日

2020年8月19日

2020年7月23日至7月26日

2020年8月20日

2020年7月27日至7月29日

2020年8月24日

2020年7月30日至8月2日

2020年8月25日

2020年8月3日至8月5日

2020年8月26日

2020年8月6日至8月9日

2020年8月27日

2020年8月10日至8月12日

2020年8月31日

2020年8月13日至8月15日

2020年9月1日

2020年8月16日至8月18日

2020年9月2日

截止日期延展

为满足专利申请人和注册人的要求,协助其遵守专利维护要求,菲律宾知识产权局采取了一系列延展举措。近期,自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8月18日,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已暂停接收申请和提供服务,且处于上述期间的申请已予延期(详见上文表格)。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在周五进行消毒作业,截止日期为周五的申请可在下一个工作日提交。

文件扫描件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目前接受所需提交的正本文件的扫描件,例如授权委托书以及经认证优先权文件真实副本等。但是,如果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对于上述副本的真实性或签署情况存有疑问,申请人仍然需要提交正本原件。如菲律宾知识产权局未要求,则扫描件即可符合申报要求,无需另行提交正本文件。上述扫描件可通过专利eDocfile系统向菲律宾知识产权局进行提交。

进行在线庭审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亦借助可用数字通讯媒体(例如,在线视频会议平台等)就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进行庭审、预审和审理法律程序。当事方仅需向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发送电子邮件,即可请求通过在线视频会议方式进行庭审程序。当事方在在线视频会议进行期间可提交证人证据;同时,庭审官可在该等平台公布相关审理决定或命令。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对于相关安全性要求已体现出充分的应对、响应能力。菲律宾知识产权局不断尝试借助可用技术,以更简洁、高效的方式处理社会公众的业务往来。特别是,对于在线系统用户而言,eDocfile十分高效,且便于使用。事实上,即便是在疫情结束之后,菲律宾当地知识产权社区也十分欢迎广泛使用在线申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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