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H股‘全流通’制度全面推开

作者: 范兴成,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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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在2019年11月15日于官方网站发布《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及《中国证监会就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答记者问》),宣告H股“全流通”制度正式全面推开。

政策解读

H股“全流通”政策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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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兴成
大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适用对象及基本条件。H股公司(含拟发行H股的公司)可将内资股、未上市外资股申请于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H股公司申请H股“全流通”需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外商投资准入、国有资产管理、国家安全及产业政策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2)公司治理规范,企业内部决策程序依法合规,具备可操作性,能够充分保障股东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

内部决策及审批要求。H股公司申请“全流通”应当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是否经股东大会/类别股东大会批准取决于《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规范的要求;在审批方面,H股公司申请“全流通”应当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审批”行政许可程序办理。

对于股东资质设置准入要求的公司进行申请H股“全流通”应当事先取得行业监管部门的同意。国有控股公司或涉及国有股份申请“全流通”的,需遵守国有股权监督管理规范。

H股“全流通”政策特点笔者分析如下:

  • 尊重实践经验,发挥市场作用。H股“全流通”政策促使股份分类准确完善、明确未上市股份的流通可选择于公司首发上市或增发时一并申请或单独申请且期限设置灵活,明确了中国证监会和行业监管部门的审批规定,并发布了结合“全流通”事项特点精简优化后的中国证监会申请材料
    目录。
  • 全流通路径畅通,H股上市模式吸引力增加。中国企业H股上市模式比红筹上市模式省却了很多跨境重组的麻烦,当这些企业以H股模式成功香港上市后,他们可以选择回归发行A股或者让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H股全流通政策使得该全流通路径畅通,可以实现股东股份自由流通的意愿,红筹模式的吸引力相对下降,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将会选择H股模式赴港上市。
  • 精简H股“全流通”申请文件,强化监管服务。
  • 激发香港市场活力,短期内可能造成香港市场流动性不足。长远来看,香港市场流通规模扩大,市场活跃度上升,增强了香港市场对国际投资者和境内企业的吸引力。
  • 对中国市场影响有限。H股“全流通”改革只仅针对香港市场上市的单H股公司,且受国资管理、控制权维持和市场估值等多种因素影响,对境内市场影响不大。

政策评议

笔者认为,H股“全流通”政策存在以下不足:

忽视“3+H”规则,制度衔接存在盲点。H股“全流通”政策对“3+H”公司内资股“全流通”事宜只字未提。

H股“全流通”政策忽视“3+H”公司及新三板改革相关业务规则,可以看出该政策仍局限在H股本身,未能与境内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形成有效衔接。

H股“全流通”申请提交国有股权设置管理批复理据缺失。根据申请文件目录,国有控股H股公司申请“全流通”需提交“国有股权设置管理及国有股份转为境外上市股份的有关批复文件”,经过历年政策变化沿革,H股公司上市时的国有股权设置管理批复的制度基础已经变化,且H股公司首发及增发时均无需提交国有股权设置管理批复,H股“全流通”关于提交国有股权设置管理批复的要求缺乏合理性。

由此,笔者对改政策提出如下建议:

衔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制度,关注市场制度规则变革。H股“全流通”政策需将“3+H”公司纳入政策制定的考虑范围,就制度衔接作出明确规定,针对“3+H”公司“全流通”审批程序应当进一步简化。

取消国有股权设置管理批复文件。H股“全流通”政策中要求提交国有股权设置管理批复与中国证监会关于H股首发和增发的文件不一致,亦未有合理依据,建议于H股“全流通”申请文件中取消国有股权设置管理批复文件。

作者: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范兴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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