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维权需要考虑更多因素

作者: 张辰扬、雁行,元合律师事务所
0
1204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给碎片化阅读、浏览性内容的传播带来了机遇。根据互联网大数据平台Quest Mobile报告,2019年短视频用户规模已经超过8.2亿。

短视频的时长一般在十余秒到几分钟不等,鲜有超过十分钟的内容。大部分短视频的创作者在产生创作灵感后,往往只需花费极短的时间,借助十分简练的表演、文字、声音、特效、场景等元素,即可完成其对思想和情感的表达。这种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均具有特殊性的创作,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及应当受到何种保护,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一直存在争议。

short video
张辰扬
元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通常认为,短视频融合了台词、音乐、舞蹈、视觉特效等各种艺术表达形式,只要短视频的表达中具有内容上的新颖性,能够区别于其他短视频或其他作品并形成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其就具备了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基本要素。同时,借助移动通讯工具和短视频平台,短视频可以被存储、复制,甚至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观看,这进一步使短视频具备了完整的作品要素。

实践中,对于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的质疑主要来源于两方面:第一,部分时长过短的视频能够表达的内容相对有限,是否足以认定为对思想或情感的表达,如传授知识、阐述道理、抒发情感等,还是仅为一种记录。第二,有相当数量的短视频依赖于已有作品或作品的片段,是对已有作品进行加工或再创作,比如创作者以“致敬”已有作品或自娱自乐为目的对已有作品进行重复表演。这类短视频虽具有一定观赏性,但其是否具有“独创性”,特别是一定高度的“创作性”,存在较大争议。对于短视频是否能够作为作品进行保护,中国内地法院通过案例,给出了一些判断标准。

short video
雁行
元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的“我想对你说”案,被广泛认为是涉及短视频著作权的首起案件,案涉短视频时长仅13秒,被告也明确提出了该视频不属于作品的抗辩。在分析短视频的“创作性”时,法院并不认为视频的长短与创作性高低存在必然联系,同时亦未对短视频的“创作性”提出过高的要求,而是从促进文化繁荣进步、行业有序发展的角度,提倡加强对短视频的保护。此外,根据该案的判决,短视频是否具有积极、健康的价值导向,也会成为法院裁判时考量的因素。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PPAP”案、“这智商没谁了”两起案件中也表达了相近的观点。该院认为,时间短并不当然意味着表达形式和内容有限,也当然不影响视频的“独创性”。相反,短视频要在短时间内完整地表达创作者的思想感情,其创作难度反而更高,具备“创作性”的可能性更大。两案中,两条时长分别为36秒和18秒的短视频也因此最终被认定构成作品。

此外,在“PPAP”案中,被告还以案涉视频是对原曲视频的模仿为由,认为其不具有“独创性”。但法院认为,案涉视频的舞蹈动作幅度和变化速度快于原曲视频,与音乐配合产生了更为谐趣的表现力,且其搭配使用的特效使得案涉视频较原曲视频更为丰富和本土化,进而没有采纳被告的抗辩。笔者认为,这体现出了积极保护短视频及其创作者的司法取向。

需要说明的是,短视频本身并非《著作权法》下的特定概念或作品类型。笔者认为,很多传播规模较大的短视频,从内容策划、前期准备、拍摄、剪辑、发布到粉丝转化和变现,依靠的是完整的创作和运营团队,可以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而一些演讲类短视频,其所记录的内容可能归于口述作品;而即兴展示连续姿态的短视频,其内容可能属于舞蹈作品。在实践中,可以根据短视频的具体内容判定其构成哪类作品。但无论属于何种作品类型,这些短视频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应不存在障碍。

当然,如果某类短视频的内容不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或者“创作性”没有达到一定高度,就难以被认定为作品加以保护。但不构成作品,并不意味着此类短视频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比如,有的短视频是对表演或其他形象、影像进行机械录制而产生的,其本身可能构成录像制品。传统意义上,邻接权在权利范围上相对狭窄,其行使也受到著作权人的制约。但在全民短视频的时代,部分录像制品的内容并非再现其他作品,录像制作者就拥有了更加独立和完整的权利。因此,短视频的创作者不应因为视频题材或“创作性”问题轻易放弃维权。

作者:元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辰扬、雁行

copyright元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
财富金融中心(FFC)58层 邮编: 100020
电话: +86 10 5733 2388
传真: +86 10 5733 2399
电子信箱:
zhangchenyang@yuanhepartners.com
yanhang@yuanhepartners.com
www.yuanhepartners.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