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视角下的事实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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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孙杨案将国际仲裁中的证人角色拉到了聚光灯下。孙杨母亲作为事实证人的一些诸如拒绝直接回答问题和回答前后矛盾的作证表现对该案走向产生了明显的不利影响。

在商事仲裁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应当对其申请、答辩和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其中,证人证言往往对于证明案件事实、还原事实真相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本文将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的实践为基础来略述事实证人的职责以及作证的程序。同时,我们也会将国际仲裁中的《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取证规则》(2010) (IBA规则)、《关于高效进行国际仲裁程序的规则》(2018)(布拉格规则)对事实证人作证的不同规定做一个比较。

事实证人的作用和职责

根据贸仲《证据指引》第八条,任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人,包括当事人的雇员、代表人和代理人,均可作为事实证人。事实证人需要对所涉及的仲裁案件中的具体事实进行客观陈述。事实证人在其证人证言中需要提供包括:姓名、地址、与各当事人间的关系以及个人背景介绍、对有关争议事实的详细说明及其信息来源,以及出具证言的日期和证人本人的签名。事实证人原则上不能给出个人主观意见和观点,只能结合上述信息陈述其所得知的客观事实,从而帮助仲裁庭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事实证人出庭作证可以起到突出核心事实问题、贬低对方证人证言的可信度的作用(例如证明对方证人记忆有误、选择性地提供证据等),通过出庭帮助仲裁员在双方产生严重事实分歧的情况下形成心证。在案件某些细节问题没有书面文件予以直接证明的情况下(比如以软件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仅通过硬盘的现场交接来完成交付),证人证言更为关键。

事实证人作证的程序

由于书面的证人证言通常由事实证人在律师的指引下写出,当双方事实证人对于重要事实存在严重冲突时,通常需要通过证人开庭作证来确认该文书证言是否真实地反映了证人意愿。同时,开庭更给予了对方当事人和仲裁庭对证人进行现场提问的机会。

贸仲《证据指引》第八条第二款要求双方证人在开庭前提交书面证人证言,另外,证言需由贸仲仲裁院转递或采取当事人协商采用的其他方式交换。这样一方面节省了开庭的时间、保证庭审的高效进行,另一方面在庭前固定了证据、防止在开庭中出现证据突袭。

原则上,事实证人应出席庭审或通过远程视频参加庭审中的证人环节,但不能参与整个庭审,也不能旁听其他证人作证,以免受到其他证人和双方论辩观点的影响。证人出庭首先要进行简单的自我介绍,其后接受安排其出庭的一方当事人的询问和对方当事人的盘问。仲裁庭也可向证人提出问题。证人作证后应就其提供的证言现场签署笔录。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接受质询的证人,其证言不得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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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秘书长助理金曦、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2016级法律硕士许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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