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交易中的信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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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来,因资产管理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很多,如何妥善处理这些纠纷,值得思考。本文拟就资管交易中的信义义务问题,分析如下:

资管交易中委托人、管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通常所说的信义义务关系,应用信义义务的分析框架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在销售阶段中,虽然尚处于合同协商期,但因为当事人的目的是要建立资管合同关系,因此管理人若未对资管合同进行讲解或说明、未提示风险、未尽到合格投资者审核义务、未在冷静期满后安排推介业务以外的人进行回访等,可认为管理人的行为构成欺诈或者存在缔约过失,也可以认为管理人的欺诈行为构成侵权,进而应允许委托人撤销合同或者主张合同无效,或允许委托人通过侵权救济而摆脱合同关系。

资管合同应在信义义务的框架下履行。这里的信义义务并不是特别的法律概念,而只是对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抽象概括。信义义务包括忠实义务(通常所说的“诚实信用”)、勤勉义务(通常所说的“勤勉尽责”)两个方面。

在信义义务关系中,一方(委托人)将自身的利益完全托付给另一方(受托人),若不加以规制,委托人的利益将极易受损害,甚至使此种交易安排关系无法真正达成。这意味着信义义务本质上是一种“利他”义务,与一般交易中的“利己”(如买卖)或“善管”(如保管)都不同,强调受托人要告知委托人全部信息、交出全部获益、(在管理费用之外)不谋求任何私益。若认识到这一点,便可以更好地理解资管交易、证券交易中信息披露的严肃性,理解实践中非常多“知情权”争议所涉及的并不是无关痛痒的信息获取与传递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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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德风。墨尔本大学周婧对文章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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