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状病毒疫情爆发:中国法下的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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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ce maje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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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已构成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笔者看到,疫情所引发的连锁反应正在持续影响我们的客户,包括业务和运营的中断。

中国法下存在不可抗力制度,并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本文旨在从中国法的角度讨论如何处理由中国法管辖的合同,并提供相应的建议。

中国法下的不可抗力制度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其定义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事件)。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则该法定原则应根据《合同法》自动适用。如果合同中对不可抗力有特别约定,则应在不抵触或减损《合同法》规定的一般原则的情况下,适用合同中的特别约定。

主要原则

中国合同下的不可抗力主张。当不可抗力事件导致:i)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ii) 一方当事人无法依约履行合同时,应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同时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 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无法履行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
  • 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立即或及时通知对方;以及
  • 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证明不可抗力的存在,以及对履约的影响,并提出免责主张。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当事人可提供中国政府采取防疫措施的相关政策文件,以此证明不可抗力的存在。同时,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贸促会”)于2020年1月30日发布通告,公司法人可就国际贸易合同向其申请出具不可抗力证明。

不可抗力原则的例外情形。不可抗力原则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订立的合同;
  • 金钱给付义务;以及
  •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在迟延履行之后。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如不可抗力主张成立,法律后果为:

  • 民事责任的免除: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不履行义务的民事责任可免除,包括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 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以及
  • 变更合同的可能性: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变更合同。但是,根据2003年SARS疫情中所确立的司法原则,中国法院似乎愿意授予债权人单方面修改合同的权利。

减轻损失的义务。根据中国《合同法》,如守约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部分要求赔偿。在不可抗力情形下,此原则亦应适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双方均应采取适当措施以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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