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的法律合规风险管理

作者: 张婷,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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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疫情对全球市场造成了严重的打击,根据所在省份被疫情影响的情况,各省高院于二月初已就对于审理涉及新冠疫情商事案件中的若干问题做出了解答,均在不同的适用条件下认为此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张婷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国际业务部主任

合规风险类别

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虽然各地对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条件规定不尽相同,以及各法域对于不可抗力的具体认定标准差异较大,但如若导致合同解除,尤其是疫情下受到国内外交通管制直接影响的贸易合同,以及因疫情对于行业布局产生重大洗牌作用而被波及的投融资合同,将可能面临高额的分手费和违约金。

人员跨境流动受到限制。由于多个地域实施人员出入境限制,使得跨境交流与工作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如:跨国公司员工无法开展跨境工作和技术交流,受疫情影响的跨域投融资业务中跨境尽职调查工作、业务洽谈将无法展开。

集团公司向海外子公司提供防疫物资的海关风险。截至目前,部分国家或地区已限制部分疫情相关医疗用具出口。随着疫情的发展,不排除部分国家会实施限制措施或利用此次疫情变相增加贸易壁垒的可能。

海外投资审查更加严格。例如美国,2020年2月13日CFIUS(美国财政部海外投资委员会)细则生效,该细则扩大了对外国投资进行审查和强制申报交易的范围。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外国政府享有实质权益的外国投资方取得美国TID(科技、基础设施、数据)类型公司实质权益的投资行为,以及外国投资方可能控制涉及特定关键领域的美国TID类型公司的投资行为均被要求强制申报。此外,2020年3月16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将武汉伊尔森等来自中国、伊朗、巴基斯坦、俄罗斯及阿联酋的24个实体加入“实体清单”,3月18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以违反“对伊朗的制裁规定”为由将包括六家中国企业在内13个实体加入SDN清单(特别指定清单),从这些事件中不难看出,美国出口管制限制也越来越严格。

全球法律法规

自新冠病毒爆发以来,各国针对于疫情均出台了相应的防疫法案或法规,从最初限制特定人员流动至禁止出口医疗防护用品,对于商事贸易以及全球投融资布局及开展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据公开资料整理:2月5日,美国总统办公室发布了《暂停可能传播2019年新冠状病毒的移民和非移民人员入境资格并采取其他适当措施应对风险》限制14天内在中国大陆境内停留的所有的外国人入境。同日,印尼贸易部发布2020年第10号通知,暂停从中国进口活体动物。2月13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令和2年第30号政令,将携带新冠肺炎病毒的无症状者视为感染者,并作为救治对象。2月25日,印度贸易部发布第48号通知,就对于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的出口政策予以限制,N95口罩以及NBR手套均不可出口。3月2日,俄罗斯联邦政府发布《关于暂时禁止从俄罗斯联邦出口某些类型产品的规定》,禁令所涉及的具体产品为口罩、绷带、棉线、纱布、呼吸设备和防毒面具等。3月4日,德国联邦卫生部发布《关于禁止出口医疗防护设备的规定》,禁止向外国出口医用防护用品(口罩、手套、防护服等),仅在国际援助行动等个别情况下允许例外。3月6日,韩国国会发布《传染病预防及管理法(修正案)》,因新冠肺炎疫情等甲类传染病流行导致预防、防疫、治疗物资价格飙升或紧缺,影响国民健康安全时,政府有权禁止卫生口罩、洗手液、防护装备出口或运往国外,违者将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约29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

跨境防控措施

首先,要及时关注业务及关务所涉及的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并梳理相关要点。针对风险以及各国时不时颁布或者更新的法规政策进行风险排查,并每两周予以更新一次,对于跨国公司要将上述信息及时在集团内予以共享。

与海外业务组织保持沟通和对接,针对于不同的国家疫情形势和政策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对涉外合同和合规事项进行特别关注和审查,包括对于海外供应商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事项。在特殊时期之时,牵头境外律师指导海外诉讼应对。

作者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部主任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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