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项目息费方案的法律风险

作者: 林先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0
1519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2019年11月初,一份平安普惠融资担保(“平安普惠”)追偿纠纷案裁定书受到广泛关注。与平安普惠存在关联关系的小额贷款公司(“平安小贷”)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收取利息,平安普惠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并收取担保费,平安普惠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借款人追偿,审判法院认为,平安普惠与平安小贷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采取利息、担保费、罚息等方式抬高实际借款利息远超法定利息标准,涉嫌经济犯罪,依法驳回起诉。

finance
林先海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根据裁定书,平安普惠不具备放贷资质却通过与关联方平安小贷合作放贷,涉嫌非法放贷;贷款利息与担保费均应计入借款人承担的综合资金成本以判断合法合规性。审判法官穿透表面看实质的思路值得关注。

常见息费方案

消费金融项目中常见的息费收取方式包括两种:1.贷款合作模式:金融机构与合作机构(例如担保机构、保险公司)合作,贷款人向借款人收取利息,合作机构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费用。而合作机构收费模式包括(1)担保费模式:融资担保公司向借款人收取担保费;(2)保险费模式:保险公司向借款人收取保险费。2.分期手续费模式:保理公司等企业受让商户对消费者的应收账款并提供分期服务,消费者向受让方分期还款并支付分期手续费。

不同的息费方案动因不同。贷款合作模式中合作机构收费动因在于合作机构不便直接向金融机构收取合作费用,例如避免借款人综合资金成本过高等等;分期手续费模式动因是相关企业不具备放贷资质。

法律风险

消费金融项目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刑事责任风险、民事责任风险、行政责任风险。

首先,就刑事责任而言,根据《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不具备放贷资质的主体经常发放贷款并且年利率超过36%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在贷款合作模式中,金融机构与合作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若合并计算超过年化36%,且合作机构穿透实质认定为发放贷款的,可能会被认定为涉嫌非法经营;在分期手续费模式中,其业务实质与发放贷款无异,受让方若不具备放贷资质且借款人承担的手续费率超过年化36%的,则受让方可能被认定为涉嫌非法经营。

其次,就民事责任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款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借款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借款人有权要求返还。在贷款合作模式中,金融机构与合作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若合并计算超过年化24%的,相应部分无法获得法院支持甚至存在需向借款人返还的风险;分期手续费模式亦存在同样的风险。

再次,就行政责任而言,根据《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根据《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商业保理企业不得发放贷款。无论是贷款合作模式还是分期手续费模式中,借款人综合资金成本过高均可能导致违反监管规定;商业保理企业从事分期手续费模式时,则涉嫌违反不得发放贷款的监管规定。

风险防范

笔者认为,消费金融项目息费方案的法律风险应从以下角度进行防范:

  1. 没有放贷资质的主体避免从事实质放贷行为,这是刑事责任的绝对红线。
  2. 借款人承担的综合资金成本不得超过年化36%,这既是刑事责任的红线亦是民事效力的红线。
  3. 各参与主体应及时关注监管部门最新标准和动态,防止产生行政责任。

放贷资质与综合资金成本一直是消费金融项目的重点问题,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比较模糊,这也是平安普惠案备受关注的主要原因。在消费金融项目等创新业务中,法律法规的更新速度明显滞后于业务模式创新的速度,各参与主体应根据最新司法及监管动态谨慎进行交易结构设计及调整交易结构,以管理法律风险。

作者: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林先海

scs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
上海中心大厦11及12层 邮编:200120
电话: +86 21 2051 1000
传真: +86 21 2051 1999
电子信箱:
linxianhai@allbrightlaw.com
www.allbrightlaw.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