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调解公约 |《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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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和其他机构正越来越多地将科技用于争议解决。例如,世界各地的许多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等其他争议解决机构都在进行线上诉讼/仲裁。在诸如COVID-19这样的全球疫情大流行期间,由于人们无法亲身参与诉讼/仲裁程序(关于大流行对企业和金融交易合同影响的讨论,见《商法》第11辑第5期《全球大流行》),这一情况变得更加常见。 此外,许多法院和其他机构还通过视频链接等数码手段听取证人提供的证据(关于专家证人提供证据的讨论,见《商法》第10辑第4期《专家证据》)。

这篇专题文章探讨民事法律程序中以影像联系方式提供证据的规则。在法院必须考虑一系列特殊问题(如易受伤害的证人和犯罪受害者的地位)的刑事诉讼中,适用单独的规则和原则是重要的。本文首先考察了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规则,然后考虑中国大陆的规则。最后,本文还审查了在中国大陆从外国司法管辖区收集证据的情况,并考虑这是否可能,如果可以,是否可以录像取证。

普通法管辖区

在普通法管辖区,关于证据的规则是以成文法和判例法为基础的,法庭基于其管控案件和法庭程序的固有权力,行使高度的自由裁量权。这在英国《1998年民事诉讼程序规则》(《规则》)第32.1条中有所体现:

法庭控制证据的权力

32.1

(1) 法庭可就以下事项发出指示,以控制有关证据——

(a)需提供证据的事项;

(b)决定这些事项所需证据的性质;以及

(c)在法庭上提出证据的形式。

(2) 法庭可利用本条规则所赋予的权力,排除本来可以接受的证据。

(3) 法庭可以限制交叉询问。

传统上,口头证据必须当面和公开提供。这一点反映在《规则》第32.2条中:

证人的证据——一般规则

32.2

(1) 一般规则是,任何需要由证人的证据证明的事实,都应以如下形式得到证明——

(a)在审判时,公开提供口头证据;以及

(b)在任何其他聆讯中,证人提供书面证供。

(2) 视如下情况而定——

(a)《规则》或其他地方所载的任何相反条文;或

(b)法庭的任何命令。

(3) 法庭可作出以下指示——

(a)确定或限制事实证据可能涉及的问题;

(b)确定可传唤或可宣读其证据的证人;或

(c)限制证人证言的长度或格式

许多司法管辖区的法庭都能够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通过视频链接听取证人提供的证据。这反映在《规则》第32.3条中:

通过视频链接或其他方式提供证据

32.3法庭可允许证人通过视频链接或其他方式提供证据。

同样地,《1976年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法》第47A(1)条规定,“法庭或法官可出于任何诉讼程序的目的,指示或允许通过视频链接、音频链接或其他适当手段提供证词”。此外,第47B(1)条规定,法庭或法官可出于任何诉讼程序的目的,指示或允许某人“通过视频链接、音频链接或其他适当方式”出庭或提交材料。

在香港,规管视频证据的规则主要来自判例法中形成的规则。

所有三个司法管辖区都有关于何时可以通过视频提供证据的规则。例如,英国已颁布一份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使用视频会议的指导说明。该指导说明部分以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的程序协议为基础,规定:

在考虑使用视频会议的每一个案件中,必须作出判断,不仅要考虑使用视频会议是否能在整体上节约成本,而且要考虑使用视频会议是否可能有利于高效、公平和经济地处理诉讼。特别是,必须认识到,法院对远距离现场的证人所能控制的程度,比起对在其面前的证人所能控制的程度要有限。

上文的摘录强调了在方便与法院需要保持对法庭程序的控制之间取得平衡的重要性。

在香港,判例法已经确定,在证人因健康问题而不能来港的情况下,以及基于成本和便利的考虑,有需要录影作供时,法庭会容许其录影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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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ew Godwin 葛安德 视频证据 - 商法词汇 | 《商法》
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是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的著作《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 law.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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