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的仲裁互助安排——香港仲裁中心的实践与经验

作者: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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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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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已然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过去几年里最重要的发展之一。根据《安排》,以香港为仲裁地且由合资格仲裁机构(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的仲裁程序的任一方可根据《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或任何相关的司法解释向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临时措施。

对于以香港为仲裁地,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的仲裁程序的双方所提出的申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可在中心接受仲裁之前或之后为当事人申请临时措施提供协助。

仲裁中心已接受仲裁的,中心可应一方请求开具一份接受函,在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时,且只在法院提出要求时,向请求一方发送该信函复印件。

如一方要申请接受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要求以下材料:

  • 接受函申请;
  • 一份该方拟向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复印件,包括任何支持材料(或者,如该方当事人已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一份已提交的申请书及支持材料);
  • 如该方当事人已在仲裁开始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一份法院决定书的复印件;
  • 说明在发送与此申请事宜相关的信件时是否需要抄送仲裁程序的其他方;以及
  • 仲裁中心要求的任何其它文件或信息。

自《安排》于2019年10月1日生效以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已收到13份申请。所有13份申请均在仲裁过程中提出,这些仲裁程序的仲裁地在香港,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按照中心的仲裁规则进行。

在这13份申请中,12份申请财产保全令,一份申请证据保全令。所有申请均是单方面提出,涉及到来自香港、中国内地和其它管辖地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是向内地的九个法院提出的。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了解,至少有五个财产保全申请已获批,总价值近17亿人民币(约合2.43亿美元)。在每一份申请中,仲裁中心均向申请人开具了接受函,并在某些案件中,应法院请求,直接向法院发送了接受函复印件或申请人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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