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纪要》金融机构票据融资业务审查要点

作者: 杨光、张小可,兰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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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纪要)已于2019年1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纪要强调人民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应当注意区分票据的种类和功能,正确理解票据行为无因性的立法目的,在维护票据流通性功能的同时,依法认定票据行为的效力,依法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保护合法持票人的权益。

纪要尤其对于票据融资业务中,票据贴现、转贴现、买入反售交易中此前习以为常的业务操作行为性质认定、协议效力认定等争议较多的问题,明确了裁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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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光
兰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纪要规定票据转贴现交易、票据清单交易封包交易本身并非票据行为,并不直接取得票据权利。该类纠纷处理原则规定对于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内的存量票据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票据贴现、转贴现等传统票据融资业务及近年随着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发展而随之发展的电票融资业务均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应当重点关注:

转贴现行为及协议效力。转贴现交易并不直接产生票据权利。转贴现行提示付款被拒付后,依据转贴现协议的约定,请求未在票据上背书的转贴现申请人按照合同法律关系返还转贴现款并赔偿损失的,案由应当确定为合同纠纷。

票据清单交易封包交易行为效力及参与主体责任承担。该类交易中存在票据空转融资、逆流程操作的,无票据权利。有证据表明票据交易存在倒打款、未进行背书转让、票据未实际交付等不符合正常转贴现交易顺序情形的,出资银行无权主张票据权利。对于该类案件,法院将按照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原则,在整个交易链条全部金融机构参加诉讼的前提下,判定实际用资人还本付息、其他参与方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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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可
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谋伪造贴现申请材料贴现行责任承担。贴现业务中,贴现行的负责人或者有权从事该业务的工作人员与贴现申请人合谋,伪造贴现申请人与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的合同、增值税发票等材料申请贴现,贴现行不享有票据权利,仅产生合同法律关系。

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合法持票人基于融通资金需要,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主体进行“贴现”行为,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票据持有人不享有票据权利,但真实的借款行为有效。但根据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在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贴现资质的主体进行“贴现”,该“贴现”人给付贴现款后直接将票据交付给其后手,其后手支付对价并记载自己为被背书人后、又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将票据进行背书转让的情形下,可认定最后持票人是合法持票人。即在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为直接具有票据基础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情形下,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以基础关系提出抗辩。

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内的票据融资业务中,较多涉及票据贴现、转贴现、买入贩售、票据质押等交易结构,因此,基于上述纪要内容,建议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应在排查存量票据融资项目及新开展票据融资业务过程中,应当注意:

严格按照票据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票据贴现、转贴现、买入返售等)项下各类交易模式流程开展业务。

应穿透审核票据业务项下原始的交易对手和业务本身的信用风险,尤其涉及多家金融同业机构参与的转贴现业务中,应严格把握业务本源、穿透审核实质风险,而不应过分依赖同业资信。

应严格履行票据权利取得基本要件要求。每笔对应业务开展前应严格票据原件审核、票据交付手续流程办理,应在严格遵循验票、交票前提下,按照相关协议约定进行付款。在接受票据时要认真审查,确保票据的真实性;严格审查票据的记载事项的完整性、连续性;要切实做好票据的真实性验证;对于票据基础交易关系,要按照金融机构既有审核流程规范等进行尽可能细致的审查,票据的签发、取得和在各参与主体之间的转让应具备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对已有“清单交易”类票据融资业务及时弥补、完善票据交付和背书手续;无法进行票据交付和背书手续的,应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整理,尽量掌握整个票据转让和资金划转的细节,了解交易各环节动向。

作者:兰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光、律师张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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