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的正本清源

作者: 杨光、李云石,兰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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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来,P2P平台发展急剧动荡,部分平台经营行为逾越监管“红线”,脱离平台本源,“停业、倒闭、跑路、失联”可以作为上述部分P2P平台生存现状的总结。究其根本,从平台管理来看,则是部分管理者将平台用作个人牟利的工具,违规利用平台资源;从监管层面来看,则反映了现有监管政策的滞后与低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于2016年8月颁布实施,而在《暂行办法》颁布之前,行业内对该类平台监管标准不统一也成为其肆意发展的根源之一。

杨光 YANG GUANG 兰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Partner Lantai Partners
杨光
兰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笔者认为,平台违规经营可以划分为两个层面,其一是业务资质存在瑕疵,主要指平台未取得开展该类业务对应的资质证照,从而导致作为该类业务开展的载体其自身存在瑕疵;其二是经营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主要指平台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未按照监管要求履行相应职责,或采取了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业务开展方式等。

在业务资质存在瑕疵问题上,部分平台存在平台经营主体经营范围未列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未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以及平台经营主体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情形。而依据《暂行办法》要求,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同时平台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只有在完成前述相应登记备案并取得经营资质的前提下,平台方可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同时,在实践中仍存在部分平台的资金存管制度执行不严格、资金流向个人账户等问题,而依据监管部门要求,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资金存管机构进行资金存管。

而从经营管理中的违规情况来看,主要是平台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违反《暂行办法》禁止性规定的以下几种情形:

  1. 部分平台由其股东方或其实际控制方作为平台业务中的借款人,实质违反了不得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的规定;
  2. 部分平台以VIP产品、特权产品等方式将出借人资金转入平台实际控制的账户,再由平台进行投资,存在被认定为平台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的情形;
  3. 部分平台在网络或其他途径宣传含有或暗示承诺保本保收益内容,并未对投资风险进行应有揭示,违反不得承诺保本保息的规定;
  4. 部分平台将借款人的长期借款拆分成多个短期借款或多个短期借款搭配成长期借款,违反不得对融资项目期限进行拆分的规定。

此外,2018年8月出台的《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网贷108条)明确了P2P平台应回归信息中介本质定位,正本清源,稳妥有序化解存量风险。从现有监管部门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理态度来看,仍以引导平台发现并解决问题为主。

李云石 Li Yunshi 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Associate Lantai Partners
李云石
兰台律师事务所
律师

P2P平台的整顿

结合监管政策和监管部门的处理态度,P2P平台的正本清源亦可从上文所述的业务资质瑕疵和经营管理违规两个层面进行分析梳理。

针对业务资质问题,首先应确保平台作为提供网络借贷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在工商部门核准的营业执照中列明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其次应积极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沟通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并积极落实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业务开展所必备的资质证照。

针对合规经营管理问题,对平台过往已开展的业务而言,应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标准,结合监管部门的要求开展整改工作。对于合规性存在瑕疵的产品,可通过提前终止、赎回等方式结束产品的运营,而新开展业务的相关类型和模式亦可在与监管部门充分沟通后再行落地。

目前,P2P平台已经进入外部净化和自我净化共同作用的阶段,行业的生存规则也会在这些动荡和巨变中逐步生成。基于P2P本身强大的生命力,有理由相信在完成多轮次的深度淘汰后,行业会逐步回暖并逐步发展出头部机构,真正成为社会融资体系的重要补充部分,发挥其应有价值和作用。

作者:兰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光、律师李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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