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下私人财富规划

作者: 付忠文、朱长英,隆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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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时代,高净值人士和中国“大众富裕阶层”现可通过专有产品和财富规划策略来管理法律风险

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经济蓬勃发展,创造了一批又一批富豪和“大众富裕阶层”。富豪家庭中很多家庭资产遍布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甚至家庭成员也都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在经济全球化及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大众富裕阶层”除在中国大陆持有很多资产外,他们还可以较低的门槛和成本以及简便的方式了解和购买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理财产品。近年来曾专属于富豪阶层的全球资产配置、海外理财和海外信托等财富规划理念,逐渐下沉,并在“大众富裕阶层”中广泛扩散。

对内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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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忠文
隆安律师事务所
家事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笔者建议,为保障私人财富的传承,高净值人士利用婚前协议、遗嘱、保险、信托等各种财富传承工具时,应高瞻远瞩,确保上述工具在资产所在的国家和地区法律框架下合法有效,以婚前协议为例:

近年来,媒体报道了很多国内外富豪家庭成员的婚变新闻,从新闻报道的相关内容来看,未签署婚前协议的富豪家庭成员离婚,大多付出了巨大代价;而签署婚前协议的富豪家庭成员离婚,一般付出的代价在合理的且能被富豪家庭承受的范围之内。

各国法律对婚前协议是否需要律师公证、协议可约定的财产范围、协议可约定的夫妻财产制形式以及日后是否允许协议变更有关夫妻财产范围以及夫妻财产制的约定等规定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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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长英
隆安律师事务所
家事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传统意义上《婚姻法》属于民法范畴,但如何平衡“合同自由”与“家庭公共秩序”一直以来是家事法学界争论的焦点。有些国家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任意排除法律保护目标,例如不能通过婚前协议对婚姻共同生活作出不合理分工安排,这种分工对于负担过重的配偶而言不符合婚姻本质;同时,若婚前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或离婚时明显会对对方不利,也会被认定违反善良风俗而完全或部分地无效。目前,中国《婚姻法》以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婚前协议约束较少,相对充分赋予了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权利,当事人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及婚后财产之归属,也可通过变更婚前协议随时“解冻”之前的夫妻财产制,双方还可预先选择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对外风险控制

中国很多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贷款时均要求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甚至他们的配偶为贷款提供担保,一旦企业无法及时还贷,上述人员将承担担保责任;同时,在企业融资时,很多对赌协议中要求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甚至他们的配偶为对赌协议项下回购义务提供担保,“小马奔腾夫妻共债案”便是因公司融资“对赌”失败将对赌之债延伸到企业家家族的典型案例。因此高净值人士应当做好私人财富风险隔离。实践中,很多人采取设立海外家族信托及购买大额保单等方式进行风险隔离,以家族信托为例:

中国很多高净值人士会采取设立海外家族信托的方式进行个人财富的风险隔离,期间往往会采取以零对价赠与的方式将海外资产转让给信托。海外信托公司是完全独立于设立人的机构,理论上来说,若将资产装入海外信托不属于“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受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调整。同时即便信托架构被穿透,导致将资产装入海外家族信托的行为被视为设立人向受益人转让财产,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第十三条之规定也可视为是具有正当理由的行为,也不属于应当被调整的范围。考虑到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对海外信托尚无较明确规定,也无反避税规则的明确规定,故海外家族信托的税务筹划有较多合法空间。但若将中国大陆境内资产合法纳入海外家族信托架构下,则程序较为复杂,涉及的税务问题复杂且存争议,一定要慎之又慎。

笔者认为,私人财富法律规划领域在中国兴起时间较晚,其业务领域具有新、广、大、深等特点,因此私人财富法律规划在中国有着非常广袤的空间。

付忠文是隆安律师事务所家事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其联系方式为电话+86 136 4181 2144以及电邮fuzhongwen@longanlaw.com

朱长英是隆安律师事务所家事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其联系方式为电话+86 138 1916 2199以及电邮zhuchangying@longa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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