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工程款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重构

作者: 王霁虹、汤宏伟,中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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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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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PPP合规审查和金融监管的升级,PPP项目的融资难度加大,社会投资人的资金压力剧增,如何盘活大量PPP项目的工程应收账款成为业内关注的热点,而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正在尝试的路径。本文着重探讨工程款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的重构问题。

王霁虹 WANG JIHONG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Partner Zhong Lun Law Firm
王霁虹
中伦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特殊之处

PPP项目工程款资产证券化有其特殊的成因和背景。其属于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基础资产是承包商在PPP项目下的工程应收账款债权。

通常而言,发包人是按月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一般支付至承包人当月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左右。在此情形下,由于应收账款回款期限较短,承包人并无出售当期应收账款债权进行融资的客观需求。

但在PPP项目中,发包人是社会投资人控股设立的项目公司,由于目前的融资环境,项目公司的项目融资迟迟无法落地,发包人并无足够的资金按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而承包人通常又是社会投资人自身或其关联方,承包人如果因此停工,造成的即是社会投资人在PPP项目合同项下对政府方的违约。因此,承包人不得不垫资施工。于是,在项目融资到位之前,社会投资人相当于全部动用自有资金实施项目,资金压力巨大,通过工程款资产证券化的方式替换出自己的资金投入是现阶段下为数不多的融资选择之一。

我们从上述背景也可看出,选择工程款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前提通常是原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进度付款无法如约履行,那么这种情形下,承包人的工程应收账款债权实际是已经逾期和违约的基础资产。这种资产当然也难以作为合格的可入池的资产,必须首先对上述基础资产进行重构。

首先应重构工程应收账款的付款时间。其核心就是调整已经违约的进度款付款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再次设置一个未来可以实现的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比例。项目公司和承包人可以就原施工合同签署补充协议,调整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明确发包人在补充协议签订时应付而未付的工程款的具体付款时间和数额,以及未来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时间节点。上述重构后的时间安排,应当主要考虑项目公司的融资进展并匹配其他入池基础资产的付款时间,尽量确保重构后的基础资产不会发生付款逾期的情形,也要满足专项计划现金流的归集和分配以及循环购买的安排。

此外还应重构工程应收账款债务人(即发包人)的抗辩权。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规定:

“基础资产涉及的交易合同应当合法有效,债权人已经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满足,不存在属于预付款的情形,且债务人履行其付款义务不存在抗辩事由和抵销情形。”

而工程应收账款债权是否能够满足上述基础资产的要求是存疑的。

汤宏伟 Tang Hongwei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Associate Zhong Lun Law Firm
汤宏伟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虽然发包人应当根据工程进度,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和付款比例,向承包人支付已完成工程的款项。但是严格来说,承包人提供的工程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之前不能最终确认为合格的工程,发包人享有要求承包人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进行返工和补救的权利,也享有向承包人进行工程索赔的权利。因此,对于工程进度付款,只能理解为暂时不存在抗辩事由。

鉴于此,为确保入池的基础资产是确定的且不存在抗辩事由的,应当重构债务人抗辩权的行使,通过合理的风险缓释措施,既确保债务人享有合理的抗辩权又使其行使抗辩权时不影响已入池基础资产的稳定性。比如,承包人可与发包人约定,发包人行使抗辩权不得影响已转让给专项计划的工程应收账款的支付,发包人可在预留的工程款尾款或者下个付款周期的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补偿、赔偿或费用,或者由承包人或承包人的关联方另行承担相关责任和提供相应担保。

PPP项目工程款资产证券化是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中极为特殊的一种,其基础资产天生具有缺陷。对基础资产的重构,使其满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要求,是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第一个也是最关键的关卡。除了上文已提及的问题之外,还存在诸多的法律难题需要探讨和解决。

作者: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霁虹、律师汤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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