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必备条件

作者: 王霁虹、刘瑛,中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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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证券化是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近年来在中国市场发展迅速。PPP项目投资规模大,经营期限长,现金流通常相对稳定且可预测,将PPP项目与资产证券化融资有机结合,有利于推动实体经济发展、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盘活存量资产。

Wang JihongPartnerZhong Lun Law Firm
王霁虹
合伙人
中伦律师事务所

目前国家政策鼓励PPP项目的资产证券化。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表明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2017年6月,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55号文)。根据上述文件要求,拟开展资产证券化的PPP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PPP项目应符合相关程序、实体规定

PPP项目的合法合规是采用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的前提条件。首先程序上,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实施方案科学合理,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项目列入财政部综合信息平台PPP项目库、发改委PPP项目库,项目采购程序合法合规。

其次实体上,PPP项目合同体系完备,风险分配合理,政府、社会资本及项目各参与方合作顺畅。第三,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能持续安全稳定运营,项目履约能力较强。

权属清晰无担保

55号文强调拟作为基础资产的项目收益权、股权和合同债权等权属应独立清晰,没有为其他融资提供质押或担保。若项目公司前期已经以项目收益权做了质押担保,股权因项目贷原因亦向金融机构提供了质押担保,则在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时,应提前解除权利担保,保证在资产证券化产品存续期间无权利负担。

PPP项目合同中应设置资产证券化相关条款

55号文还明确要求,应依据合同约定开展资产证券化。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应在PPP合同中约定相关各方的资产证券化权利和义务,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可按照合同约定自主决定开展资产证券化。由于这是55号文提出的新要求,实践中区分两种情况,已经签署PPP合同的项目和尚未签署PPP合同的项目:

  1. 针对已经签署PPP合同的项目,若计划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则面临变更合同问题。PPP项目的项目公司通常由社会资本和政府方出资代表共同出资设立,政府方看重的是中选社会资本的投融资、施工、运营能力,因而往往会在PPP合同中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作出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若项目公司股东拟以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则必须对PPP项目中此类限制性条款提前与政府方协商进行变更。
  2. 针对尚未签署PPP合同的项目,政府方和社会资本应注意在签署合同前增加对各方资产证券化的权利进行约定的条款。PPP项目中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既可以是项目公司,也可以是项目公司股东、项目公司的债权人、为项目公司提供建设支持的承包商等相关主体,PPP项目中应设置专门条款,允许符合条件的各方主体以项目公司的收益权和债权、项目公司股权等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Liu YingAssociateZhong Lun Law Firm
刘瑛
律师
中伦律师事务所

项目运营不满2年也可以资产证券化

2016年发改委2698号文规定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条件之一为“项目已建成并正常运营2年以上,已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并已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

55号文放宽了对运营2年的限制,只要项目公司预期产生的现金流,能够覆盖项目的融资利息和股东的投资收益即可开展资产证券化,这对于一些预期收益比较好的项目是一个利好消息。

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要求项目建成并成功运营2年:(1)股东以项目公司股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并且,控股股东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股权带来现金流现值的50%,其他股东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股权带来现金流现值的70%;(2)项目公司作为发起人申请通过发行主管部门绿色通道受理的,项目应当成功运营2年以上。

实践中,符合资产证券化条件的PPP项目数量并不多,实践操作中还可以采取很多变通的方式。资产证券化是PPP项目多样化融资渠道中的一种,具体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设计最合适的融资架构。

作者: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王霁虹、律师刘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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