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重整”制度认知与解构

作者: 杨光、王瑶,兰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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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是一种介于庭内重整和庭外重组之间的企业解困模式。预重整因其既有庭外重组强调私人协商的特点,通过预重整形成的预重整方案又可以通过法院批准而得到强制执行,从而转入庭内重整,这种注重程序高效衔接,动态中凝结各方共识,发现重整价值的独特机能,使得预重整越来越被推崇。

杨光 兰台律师事务 预重整
杨光
兰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遗憾的是,中国目前尚未在法律层面规定预重整制度,《九民纪要》第115条也较为隐晦地使用了“庭外重整与庭内重整衔接机制”的表述。司法实践对预重整的功能认识不到位,预重整制度的作用空间较窄。

基于此,本文对预重整的制度功能进行全面梳理,厘清其与庭外重组、破产重整的功能区别。

解决重整程序不可逆问题

预重整可以有效解决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可逆的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司法重整是一项不可逆的程序,债务人一旦进入重整程序,将只能面临以下几种可能性结果:(1)依法在九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顺利通过表决;(2)依法在九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虽未能通过表决但符合法院强制批准条件,由法院强制批准;(3)依法在九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未能通过表决也未能由法院强制批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4)未能在九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王瑶 兰台律师事务 预重整
王瑶
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于上述规定,面对时间和重整计划草案的双重压力,重整各方很难形成最优重整方案。而预重整可以有效解决债务人或管理人因未能按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而导致的破产清算压力,给预重整各方参与人更充裕的沟通协商时间。

提高重整受理率

预重整可以发现和强化企业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提高重整受理率。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是法院审查企业能否重整的关键。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而非公司运营管理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评估债务人的重整价值,显然需要重整各方充分发现与酝酿。但经过预重整程序,法院可以通过预重整管理人提交的预重整工作报告清晰判断债务人重整价值,提高法院办案效率和法院裁决的公信力。管理人可以有效判断债务人应处置的资产和应保留的资产,明晰债务人的现有经营困境和未来经营方向,强化重整可能性,直接提高重整受理率。

提升重整效率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可以掌握债务人真实情况,提高重整效率。临时管理人在预重整期间履行重整案件管理人的职责,包括全面调查债务人基本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审核债权等。重整申请受理后,法院一般会指定临时管理人为重整案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在预重整阶段对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和重整投资人经营情况和重整意愿的了解,可以为其在重整阶段作为重整管理人的职责履行奠定基础,帮助管理人高效全面地了解债务人真实情况、仔细剖析债务人经营困难的真正原因,组织拟订符合债务人经营实际的经营方案,提高工作效率,缩短重整时间。

控制重整成本

预重整方案可以转化为重整计划草案,降低重整成本。预重整以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为目的。重整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在临时管理人的组织下共同拟定的预重整方案,可以直接作为破产重整阶段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依据。预重整方案中债权分类、债权调整和清偿、出资人权益调整、债务人治理和经营等内容,可以转化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的资产和负债情况、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部分。

增加重整计划可执行性

预重整可以增加重整计划草案可执行性,提高重整成功率。重整成功与否,关键是重整计划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在传统重整程序中,管理人引进战略投资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的时间比较紧张,无法在有限时间对企业过去和未来进行深入考察和细致分析,重整计划草案可行性存疑。但经过预重整,重整各方有更为充足的时间了解企业资产结构、人力资源和管理水平,可以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对债务人债权情况进行调整、对债务人经营方案作出符合市场规律的商业安排,实现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动态调整,提高重整计划草案的可执行性,提高重整成功率。

作者:兰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光、律师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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