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投资者的维权之路

作者: 赖继红、严俊涛,中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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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运作模式是:投资者与普通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负责出资,普通合伙人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基金募集中,有些募集人为取得投资者出资,会自行及/或安排关联方提供增信/担保措施,以保障投资者在投资期限届满时取得最低收益。若合伙企业未向投资者返还投资本金、支付收益,则会引发争议。裁判机构在处理投资者追索投资款项的争议时,会考量产品架构、履约行为等因素而作出不同裁判结果。本文结合最新的司法实践略作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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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继红
管理合伙人
中伦律师事务所

首先,投资者追索投资款项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什么?一般而言,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中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以投资为目的的合伙关系。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设立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构成合伙关系;同时,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和合伙企业间构成合伙法律关系。

但是,基金协议中的具体风险承担及经营管理安排,可能导致裁判机构将法律关系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比如,协议明确约定投资者享有固定收益,但投资者不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投资者未将投资款支付予合伙企业而支付予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和第三方设置的多项担保措施使得投资者不实际承担投资风险等。

其次,如果认定为合伙法律关系,裁判机构是否支持投资者追索投资款项和支付收益,以及要求担保方承担增信/担保责任的主张?

通常情况,由于合伙协议不保证投资本金及最低收益,如投资者到期未取得本金和收益,应视为投资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损失。但投资者仍可能通过追究普通合伙人违约责任的方式,取得相应赔偿。当普通合伙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私募基金管理人时,若其未履行合伙协议和/或有关政府监管部门规定的义务而致使合伙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裁判机构可能支持投资者要求解除合伙协议、主张普通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等请求,使投资者间接收回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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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俊涛
合伙人
中伦律师事务所

司法实践中,下列情况可能对裁判机构支持投资者主张普通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产生影响:投资者是否经工商登记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是否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合伙企业是否实际投资具体项目。

此外,在合伙投资的法律关系中,还经常出现增信和担保的安排,这些安排包括保本保收益承诺、预约受让/回购合伙份额、差额补足、保证责任等情形。

保本保收益承诺是指合伙协议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确立的“风险共担原则”,裁判机构可能认为其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情形。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立法层级为部门规章,违反其第十五条并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并不当然致使保本保收益承诺无效。

预约受让/回购合伙份额是指若普通合伙人或第三方与投资者签订预约受让/回购协议,约定在投资者未取得投资款和约定收益的,普通合伙人或第三方按照约定的预约受让/回购价格受让投资者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司法实践认为,溢价收购合伙企业份额的协议,也只分担了投资者部分风险,其约定有效。就第三方提供的预约受让而言,因第三方并非合伙企业合伙人,因此通常被认定为有效。

差额补足是指投资者与普通合伙人/第三方间以协议或单方承诺函约定,投资期限届满时,投资者有权要求普通合伙人或第三方对投资者损失差额补足。司法实践可能依据“风险共担原则”认定普通合伙人提供的差额补足无效,但第三方提供差额补足不受《合伙企业法》风险共担原则影响。

保证责任是指普通合伙人或第三方为投资者的投资本金及收益提供保证。普通合伙人保证可能因违反风险共担原则而被认定为无效条款,第三方保证则不因此无效。

另外,如法律关系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则投资者作为贷款人,有权主张借款人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并主张担保方承担增信/担保责任。

可见,裁判机构在审理案件中综合约定、履行情况等多项因素判断法律关系,并决定是否支持投资者的有关主张和诉求。相较而言,第三方提供预约受让、差额补足等方式可避开私募基金监管和《合伙企业法》限制性规定,更有可能被认可有效性。

作者:中伦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管理合伙人赖继红、合伙人严俊涛。中伦所律师薛冰然对本文亦有贡献

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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