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决定筛选中国投资:前路何从?

作者: Santosh Pai和Anuj Trivedi,大恒竺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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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影响的中国投资主体或可采取措施获得快速审批

2020年第一季度,中国人民银行数次购买了印度最大抵押贷款提供商HDFC(住房开发金融公司)的股票。当其持股总数超过1%时,由于交易所的披露要求,该消息得到了公开。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鉴于大多数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都处于历史低位,这一消息在印度决策者和公众中引起了轰动。几日后,在2020年4月17日,印度商工部工业和国内贸易促进司(DPIIT)发布了第3号文,明确表示要遏制“对印度公司的机会主义接管或收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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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tosh Pai
合伙人
大恒竺成律师事务所

该文规定,来自与印度有陆地接壤的国家的投资,或对印投资的实际受益人位于任何此类国家或者是此类国家公民的投资,必须获得政府批准。由于类似的审批要求已对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国执行,而印度的其他邻国,如阿富汗、不丹、尼泊尔和缅甸,都不是重要的外国投资者,很明显,此举主要是针对来自中国的投资者。

此外,因投资的受益所有权的后续变更(无论是通过直接转让还是其他方式)而属于上述接壤限制的任何现存或未来的外国直接投资(FDI),也需要得到政府审批。2019年《外汇管理(非债务工具)规则》的相应修订于2020年4月22日发布,其中包含了第3号文引入的变动(FEMA修正案)。

让中国投资接受印度政府审批的决定,引发了围绕该决定背后的可能原因、对不同类型投资潜在影响的讨论。尽管这一决定可能涉及政治和国家安全,但本文将重点讨论其法律影响:(1)谁将被视为中国投资者?(2)中国投资者需要采取哪些措施才能获得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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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uj Trivedi
合伙人
大恒竺成律师事务所

新规定未区分绿地投资和棕地投资,也未区分投资者类型(行业从业者、金融机构或风投基金)。因此,印度2013年《公司法》采用的“受益所有权”标准意义重大。根据第89条第(10)项,这一概念的定义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权益,作为“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一起”的持股人“权利或权益”,无论“通过合同、安排或其他方式”持有。

此外,该法第90条将“重大受益所有人”定义为符合下述要求的个体:(1)持有不少于10%的股份、表决权或股息;或(2)对公司行使或有权行使“控制”或“重大影响”。这意味着,仅凭多层投资控股结构,将不足以避免政府审批要求。

另外,当前中国投资流量大的香港很可能被视为新规定中“中国”的一部分。虽然对传统行业参与者和企业集团而言,这一新规定的适用相对简单,但当适用于风投基金等实体时,情况则变得更加复杂。这些实体往往在避税天堂注册,并拥有来自各国的多方投资者。比如,如果基金中有中国国籍的有限合伙人,就可能触发政府审批要求。

如拟进行的投资须获政府审批,投资者须于外国投资便利化门户网站(Foreign Investment Facilitation Portal)完成并提交申请。这与2017年5月印度政府制定的程序相同。彼时政府决定取消外国投资促进局以及由外国直接投资政策赋予政府审批外国投资的权力,而《外汇管理法(FEMA)》则由相关的行政部/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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