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B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及宏柏公司案

作者: 张树华,万慧达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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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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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B公司拥有一项名为“干煎炸锅”的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05年6月8日,优先权日为2004年6月8日,授权日为2011年4月13日)。针对该专利权,宏柏家电(深圳)有限公司、袁玉兴和易春花各自先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根据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该干煎炸锅包括旨在容纳待煎炸的食物的主体、容纳器装置、搅拌器装置以及安装在主体上的主加热器装置;该主加热器装置设计成产生热流,该热流定向成基本直接冲击至少一部分所述食物,所述主加热器装置自身提供烹调所用的至少大部分热。

张树华 ZHANG SHUHUA 万慧达北翔合伙人 Partner Wanhuida Peksung
张树华
ZHANG SHUHUA
万慧达北翔合伙人
Partner
Wanhuida Peksung

作为无效宣告请求证据提供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动烹调装置,其与此项专利的不同之处仅在于其采用的是热源与食物之间被容器底部隔开的传统加热方式;而对比文件3涉及的是冲击式烘烤炉的气流装置和方法。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前者通过热流从上方直接冲击食物表面进行加热,而后者间接从底部对食物加热,两种加热方式均是烹调设备领域很常见的加热方式,亦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晓;因此,他们具备将对比文件1中的加热装置替换为对比文件3中的加热装置的动机。专利复审委员会据此认定该项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SEB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被该院撤销。原审第三人袁玉兴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庭于2017年2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是否具备创造性?

根据2001年《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指出,在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如对比文件3所述,该项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热流定向成基本直接冲击至少一部分所述食物”。专利复审委员会和上诉人均提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具备将对比文件1中的加热装置替换为对比文件3中的加热装置的动机,对此SEB公司予以了反驳。因此,本案的焦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1 和3得到本专利。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冲击式烘烤炉的气流装置和方法,其中单个的热传递件被固定在与射流喷嘴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每个空气管或导管上,热传递件可以包括例如电加热线圈等装置。来自射流喷管的射流经过热传递件形成热流垂直冲击产品的表面,并对产品进行加热,其提供了烹调的大部分热。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承认对比文件3公开了该项专利主要加热装置的加热方式的技术特征,但它们同时也指出其是将该特征使用于烘烤设备,而非专利所属的煎炸设备。通常讲,不同的烹饪方式为了产生其各自独特的烹饪效果(如:食物口感等),均具有各自不同的烹任原理,其加热方式亦相对固定,其他烹饪方式的加热方式无法成为其自身的常规选择。

此项专利和对比文件3所分别应用的烹饪方式不同,所要达到的烹饪效果不同,所采用的烹饪原理也不同。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涉及加热方式的技术特征缺乏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以获得此项权利所涉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而且,此项专利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使用较少的油即可实现煎炸烹饪方式、达到煎炸烹饪效果的不易预料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动机结合对比文件1和3得到该专利。据此,此项专利具备创造性。

本案影响

本案的审判原则可以这样理解:如果整体上与另一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对比,此项专利是应用不同的技术原理来实现不同的技术效果,通常可认定不存在结合动机。需要指出的是,上诉人袁玉兴主张对比文件3和此项专利的加热方式都是为了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即实现热交换,因此存在结合的动机。然而,二审法院并不认同技术问题的相似性或一致性是结合动机的认定要素。

本案的法院从判断是否有在煎炸与烘烤领域之间结合的动机入手,在判断技术动机的过程中明确了整体比对原则,并指出动机认定时应考虑的因素。这对认定是否存在将不同技术领域结合的动机具有指导性意义。

作者:万慧达北翔合伙人张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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