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仲裁格局的新变化

作者: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北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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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以城市命名的仲裁机构经常被外行的人误以为仅处理当地的国内案件。其实不然。放在全球背景下,国际仲裁行业中有影响力的仲裁机构往往以其所在城市命名,以中立和专业的案件管理和处理取信于全球仲裁用户。本文试从中国仲裁机构中具有代表性的仲裁机构——北仲切入,分析其近五年新受理的国际案件,展示中国国际仲裁格局对潜在用户富有价值的微观发展与变化。

案件构成

全球经贸投资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中国国际仲裁市场的潜力正在显现。

从案件数量和标的看,北仲国际案件自2015年的52件逐年增长至2019年的163件,年均增长率为35.95%;国际案件年均个案标的额自2015年的2100余万元人民币增长至2019年的4200余万元人民币,年均增长率为54.38%。仅就2019年考察,最大标的额案件为14.62亿元人民币,标的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国际案件数量为12件。

以国籍和地区区分,涉及的当事人遍布全球,除中国港澳台地区外,当事人来自美洲地区(含北美、中美、南美)为51人/次、来自亚洲地区47人/次、来自欧洲地区39人/次、来自非洲地区9人/次、来自大洋洲地区6人/次。其中43%的非中国籍当事人作为申请人在北仲提起仲裁案件、近57%的非中国籍当事人作为被申请人参加北仲管理的仲裁案件。如果细分到具体国家,当事人来自美国35人/次,来自英国及英属群岛为26人/次,来自加拿大为12人/次,分列非中国籍用户前三名。

以案件类型分析,泛金融类案件174件(股权投资类131件、资金借贷及担保类43件)、国际贸易类案件104件(货物贸易类68件、服务贸易类36件)、国际工程及地产类案件64件(建设工程类40件、房地产类24件)、知识产权及技术类31件以及其他各种类型案件76件。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股权投资类案件、知识产权及技术类案件在近五年的增速较快。

案件管理

得益于在机构仲裁规则层面对国际仲裁实践的借鉴和创新,参与中国国际仲裁的仲裁员及当事人在各类仲裁策略的选择和适用上日臻成熟。

首先,在仲裁语言方面,北仲仲裁规则自2015年取消缺省仲裁语言为中文的规定后,出现了更多仲裁庭及当事人基于案件情况协商选择英文作为仲裁语言的案件。并且,随着越来越多有能力处理国际案件的仲裁员(含非中国籍)参与到北仲管理的仲裁案件中,以英文作为仲裁语言的案件的处理越来越变得习以为常。

其次,在仲裁适用法律及特殊仲裁规则适用方面,近五年,北仲管理的案件不仅包括适用香港法、美国纽约州法、韩国法、乌兹别克斯坦法、吉尔吉斯斯坦法、联合国国际货物贸易销售合同公约等情形,也包括适用ICC仲裁规则、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等情形。在多个案件中,甚至可以看到中外当事人以补充协议的方式改变原本约定在其他知名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的仲裁协议,转而约定将仲裁案件提交北仲管理的情形。

最后,自2015年北仲仲裁规则引进一系列国际前沿的实践以来,诸如追加当事人、合并仲裁等一系列规定已在国际案件中得到广泛适用。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自2017年北仲处理了中国内地第一件适用紧急仲裁员程序并作出临时措施的仲裁案件后,北仲在更多的案件中鼓励、配合仲裁庭及当事人处理了紧急仲裁员和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执行的临时措施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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