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诉讼‘类案同判’司改措施

作者: 李晨,大成律师事务所
0
1251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2019年最后两个月,令所有法律人印象深刻。11月,最高院发布《九民纪要》刷屏整个法律界;12月,发布《债券纠纷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又同步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笔者将从“类案同判”的司改角度,重点分析最高院近期的各项举措对商事诉讼带来的巨大挑战与机遇。

重磅司法举措

类案及关联案件检索机制。2019年8月,发布《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要求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列明“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情况”;2019年11月,发布《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系列丛书。

litigation
李晨
大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2019年10月,发布《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提出建立对法律适用分歧问题申请、研判、决定的一整套解决方案。

综合、细分领域统一裁判规则。2019年11月,发布《九民会议纪要》,重点对公司纠纷、合同纠纷、担保纠纷、金融纠纷、破产纠纷等领域统一裁判思路;2019年12月,发布《债券纠纷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统一债券违约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

2019年12月,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针对超标的查封、在财产变价环节确保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严格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等热点问题做出了诸多调整。

对商事诉讼实务的挑战

最高院通过“类案同判”的一系列举措,在裁判规则、思维、参考方式等方面做出了统一的安排。

我们应当关注到:在统一裁判标准的同时也意味着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对原有的诉讼作业模式带来极大的挑战。

裁判规则变化导致案件争议焦点更加清晰、准确。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中,《九民纪要》将裁判规则由“合同自由、买者风险自担”转变为“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法理基础由“侵权责任”调整为“缔约过失责任”。由此,案件审理的争议焦点从“过错”“因果关系”大幅度地调整为“先合同义务”“信赖利益”。这一变化将导致金融机构在类似案件的应诉准备重点必然随之改变,是否能准确把握新的裁判规则成为案件成败的巨大挑战。

裁判思维变化促使事实查明更加关注商业要素。随着裁判规则的不断统一,最高院大法官也发表文章更加清晰地阐述裁判思维。江必新大法官于《中国审判》2019年第三期发表《裁判思维的三个维度》,强调在商事审判中甚至对效益的保护就是对公平的追求。

这一裁判思维要求:审判中必须理解商主体做出复杂交易安排的目的,文本背后所隐含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安排,弄清商主体在交易活动中预期付出和回报。这样才能明白利益纷争以及诉讼形成的根源所在。在上述裁判思维的带动下,原被告双方的诉讼工作重点将调整为:更加注重签约背景、交易安排、交易目的等商业要素的提炼,是否能充分在实务中运用好新的裁判思维成为获得法官支持已方观点的巨大挑战。

裁判参考方式变化引导庭前准备工作更加专业、精准。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组建20余个专项研究团队,通过精选同类优秀案例、提炼有借鉴意义的裁判规则,发布了
《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系列丛书。由此,商事诉讼的案例检索工作产生了新的形式。

过往庭前准备中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自行检索案例,但其准确性、权威性、专业性往往无法得到承办法官的认同,更缺乏与裁判者就类案同判进行直接探讨的庭审机会。因此,实务效果欠佳。随着最高院“类案同判”研究成果的不断积累与完善,原有的案例检索工作将逐渐调整为:适用最高院类案检索成果为主、自行检索为辅的模式,是否能在个案中娴熟运用最高院的研究成果成为说服法官类案同判的巨大挑战。

重大机遇

随着“类案同判”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在不断“统一”标准的同时,裁判规则、思维、参考方式等多方面将呈现出更加多元、更加复杂的变化。这些变化在个案运用中将带来重新审视甚至改判原有一审、二审判决的极大空间,为更加精准地保护商主体的合法权益带来不可忽视的重大机遇。

作者: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晨

trademark

大成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
上海中心15/16层 邮编: 200120 
电话: +86 21 5878 5888
传真: +86 21 5878 6866
电子信箱:
li.chen@dentons.cn
www.dentons.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