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知产庭合并审理第一案释放有利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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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知产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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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布了专利效力和侵权纠纷案件合并审理第一案的两个裁决。这两个诉讼案件源于原告厦门实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实正电子)和被告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乐金电子)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实正电子持有201220203855.0号“过温保护电路结构”的专利(’855号专利)。

实正电子以乐金电子侵犯其’855号专利为由将乐金电子列为被告向杭州中院(一审法庭)提起诉讼。而乐金电子随后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之诉,质疑’855号专利的有效性。

一审法庭判决不侵权,实正电子向最高法知产庭上诉。同时,乐金电子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确认’855号专利有效的决定提出异议,先是向北京知识产权庭上诉,败诉后,又上诉至最高法知产庭。因乐金电子称实正电子分别在侵权和专利无效程序中对权利要求做了不同的解释,最高法知产庭决定进行合并审理。

近来,中国一直希望解决因侵权案和专利无效程序分开审理而带来的分歧,本案即是典型。与德国体系类似,专利侵权和专利无效案被放在两个不同的程序中审理,即,中国法庭审理侵权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专利无效案。其结果是,审理侵权案的法庭无法对本案中主张的专利权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关判决。

在过去,审理侵权案的法庭和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决定上诉案的法庭通常不是同一个法庭。此外,这两个平行程序的时间线也不同步。因此,有时会出现矛盾的局面:一方面专利已被判受到侵权,另一方面,经过几年的审理后,专利又被判无效,诸多努力和司法资源被浪费。

由于法律和实务所采用标准不同,或因为专利权所有人的立场有变,两个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解读也有分歧。比如在本案中,一个关键的争议在于,专利权所有人为了更好地证明专利侵权,在一审法庭中对权利要求进行了宽泛的解读,但为了维护其专利的有效性,又在专利审查委员会缩小权利要求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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