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管制法(草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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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9年12月28日发布了新的《出口管制法(草案)》( 《2019年草案》),更新了2017年商务部发布的版本。

2019年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日期于2020年1月26日截止。如果获得通过,《出口管制法》将会是中国第一部全面和综合的出口管制立法,旨在升级中国现存的由多项规定组成的制度。相比于2017年的草案,《2019年草案》有许多重要变化:

报复性措施。2017年草案引发的最具争议的一点是,其他国家对中国采取歧视性措施的,中国政府有权对该国家采取报复性措施。该条款已经从《2019年草案》中删除。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迹象表明,商务部去年公布的“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在实施后是会被纳入出口管制法还是会单独制定。

再出口。《2019年草案》删除了对“再出口”的定义(即含有中国管制物项价值达到一定比例的外国产品,从境外出口到其他国家),但在转运和过境活动中仍然提到了“再出口”。

全面控制。以前的全面控制规定是针对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存在扩散风险或者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出口管制清单之外的物项。这项规定现在被加以澄清,包括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或者被用于核、生物、化学恐怖主义目的的货物、技术和服务。

主管部门的决定。出口经营者可以提出咨询确定拟出口的物项是否属于《出口管制法》规定的管制物项。《2019年草案》明确指出确定的范围包括技术和服务,并且要求主管部门及时回复相关咨询。不幸的是,《2019年草案》并没有进一步阐明何谓“及时”,以及该等回复是否对主管部门有约束力(类似于海关法规定的海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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